這視情況而定。

帶薪家事休假和州殘障保險能夠在您休假期間提供替代收入,但無法保證僱主保留您的職位。但是若符合《聯邦家庭醫療法案(FMLA)》、《加州家庭權利法案(CFRA)》或《加州孕期殘障休假》法律的涵蓋範圍,則您的職位將可受保護。

若您的情況符合上述法律的涵蓋範圍,這意味著您的僱主不可因您請假來與新生兒培養親子情、照顧親人或治療您自身的重疾而辭退或報復您。

在加州,若您滿足下列的條件,則符合資格獲得《加州家庭權利法案(CFRA)》所提供的職位保護:

  • 若您需要與新生兒培養親子情、照顧病重的親人或醫治自身嚴重的健康狀況

  • 您受僱的公司須有五個或以上的員工
  • 您必須至少受僱於該公司至少十二個月,且過去十二個月至少工作了1,250個小時

在加州,若您滿足下列條件,則符合資格獲得《孕期殘障休假法律》所提供的職位保護:

  • 您作為公司僱員有與懷孕相關的健康狀況(懷孕或分娩後需要恢復)。
  • 您受僱的公司須有五個或以上的員工。
  • 孕期傷殘休假(PDL)並無最少工作時長要求。根據孕期傷殘休假(PDL)法律規定,您無須滿足任何最少受僱時間和工作時長的要求,休假時也能受職位保障。

若您是工會會員,那麼您的工會合約中可能也有孕假期間的職位保障權利。